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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技术管理规范

2006-10-19 11:26:34

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技术管理规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31214
 

   

一、目的

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管理原则与要求

五、网络建设要求

六、传染病疫情报告

七、数据管理

八、疫情的分析与利用

九、监督与评价

  

一、目的

 为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确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2001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本规范适用于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医护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

四、管理原则与要求

(一)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保证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所需的设备、人员和经费的组织落实,保障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持续运行。

(三)依法承担传染病报告、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领导,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备必要的人员,确保疫情收集、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卫生部负责组织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五)县(市、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据本规范,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网络直报工作。

 

五、网络建设要求

(一)国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传染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其网络连接国家、省、地(市)、县(市、区)、乡和村,覆盖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满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采集、报告、汇总、分析、预警等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传染病报告卡的网络化直报,个案化管理,并能够实现实时查询与分析,提高我国传染病报告系统的敏感性和时效性。

(三)进一步整合我国现有的各种传染病报告系统的资源,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建立共用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

(五)建立动态预警分析系统,对主要传染病近期发病趋势进行警示。

六、传染病疫情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其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2、乡(镇、地段)级及以上的疫情责任报告单位都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或(和)辖区范围内疫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3、县(市、区)级及以上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实行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二)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三)报告内容

1、传染病报告卡信息(附件1

报告内容包括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例,甲类、乙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以及艾滋病、伤寒、痢疾、梅毒、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

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血吸虫病、黑热病、疟疾、登革热、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感冒;

丙类传染病指: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对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要做分型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需要报告。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其它及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和未分期六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仅培(+)、菌(-)和未痰检四类。

2、传染病专项调查(报告)信息

卫生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重要传染病专病调查,其信息应及时输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专项报告的传染病(如性病、结核),各级各类专病防治机构只需填写该病相应的专病报告卡,不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3、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机构应将信息输入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并开展现场调查。

(四)报告程序(附件2

1、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或录入传染病报告卡,并交(邮寄)予责任报告单位的疫情管理人员。

2、疫情管理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在核实确认后,应在当天将其输入报告系统。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报出的卡片,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向责任报告单位查询与核对,确认后的卡片参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计汇总。

4铁路、民航、新疆建设兵团等行业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5部队、武警医院在接诊地方的传染病病人时,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五)报告方式

1、实行医生工作站录入传染病报告卡的疫情报告单位,诊断医生应随时上网直报,并打印出传染病报告卡,在卡上签名后上交疫情管理人员保存。

2、实行计算机或采集器网上直报的疫情报告单位,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日收集、录入当日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

3、暂时无网上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填写好的传染病报告卡送交(寄)乡(镇、地段)医院,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管理部门。

4、乡(镇、地段)医院、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管理人员应将暂时无网上直报条件的单位、铁路、民航、新疆建设兵团以及有关部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队医院报送来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录入计算机。

(六)报告时限

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时,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

2、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病人、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时,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向相应单位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

发生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管理。

七、数据管理

传染病疫情实行属地化管理,即患者在现住址居住半年以上归所辖区域管理。(批注:艾滋病、性病、肺结核、麻风病专报系统均为按发现地进行报告和数据管理,对患者在发现地的居住时限无要求。)

(一)审核

1、         核对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核对辖区内每天报告的传染病疫情,并完成当天的疫情报告卡的审核工作。

核对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是否有错项、漏项,是否有逻辑错误,有无异常波动的病种,有无本地区罕见或未曾发生过的传染病病种以及辖区内报告单位的零报或缺报情况。

2、         确认

  对于脊髓灰质炎,应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然后将信息立即反馈给责任报告单位,由责任报告单位通过网络进行确认或订正,或直接由确认单位通过网络进行确认或订正。

甲类传染病及其它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等),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对于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然后将信息立即反馈给责任报告单位,由责任报告单位通过网络进行确认或订正,或直接由确认单位通过网络进行确认或订正。

其它传染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纳入专病管理的传染病,如肺结核、性病等,医疗机构报告后,须由专病管理部门核实或订正。

(二)订正

诊断医生对已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或死亡给予订正后,录卡人员或疫情管理人员应当日对数据库中的报告卡进行修改订正。

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已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并进行订正报告。

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对调查或审核中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上信息有误的要当日订正,经调查排除的病例,要及时删除该卡片。

(三)补报

疫情管理人员对在传染病漏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四)查重剔除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对计算机提示的可疑重复卡片进行核实,对重复的卡片予以删除。

(五)数据备份与系统安全维护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所管理的传染病报告卡保存3年。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把辖区内上报的个案数据库备份到特定的计算机或服务器自身的硬盘中,以防止硬件故障和部分逻辑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把辖区内疫情分析上报的数据按周、月、年备份到专用疫情数据硬盘或光盘上,以防止硬件故障和逻辑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尽可能把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把辖区内每年疫情个案数据库及疫情分析结果整理好后备份到光盘上做为历史数据保存。

5、年备份数据光盘必须做到有详细的登记,清晰的标签和完整的包装,一式两份,永久保存;其中一份保存在本疾控中心档案室,一份上交上一级疾控部门档案室保管。

6、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按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要对报告信息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对上报数据进行双重备份,并交专人和档案室保管。

八、疫情的分析与利用

(一)数据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权限对共享数据库的信息进行统计、预警分析。

1、实时疫情跟踪: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保证计算机疫情系统24小时运行,建立对系统的警示或异常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的工作机制。对系统发出的各种警示或比较异常的疫情报告要及时做出反应,核实、报告、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等。

2、定期疫情分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汇总辖区内的疫情数据后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如遇有重大疫情时,随时作出专题分析。

规定定期疫情分析所用数据的截止期限为每周六的24时,每月最后一日的24时,每年123124时。

周的时段为星期日的零时到星期六的24时,每年的第一个星期日为该年的第一周开始,依次类推。

对于由于迟报或报告日期与发病日期间隔较长等原因而在年报统计分析时未进入统计数据库的报告卡,即隔年后接到传染病报告卡应如实录入,不得对报告日期、发病日期等报告内容进行更改,以保证疫情数据的真实性。

3、年度疫情及重点传染病流行趋势分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对全年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病原学特点、防治对策和效果。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同时应针对本地区重点传染病进行流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议。

4、疫情预测预报:国家级、省级和有条件的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常规疫情和专题监测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周期、发病季节等流行特征,以及掌握的可能引起流行的迹象和因素,对重点病种进行预测分析并在流行前期做出预报。

(二)疫情信息的利用

1、报告与反馈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情分析结果要以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遇有重大疫情时,应随时作出专题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周三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出法定报告传染病周统计报表,次月5日前、次年120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月、年的传染病疫情动态分析报告,并附疫情统计报表。

周报和月报以传染病报告日期进行统计分析;年报以报告日期和发病日期同时进行统计分析。

3)传染病疫情信息反馈按行政区划进行,全国数据反馈至省,省级数据反馈至地(市)级和县级,地(市)级数据反馈至县级,县级数据反馈至乡级。反馈时限同上述定期疫情分析上报时限。

2、 交流

1)疫情信息的交流由负责疫情信息管理的科室承担。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大疫情发生时要随时)召开信息分析讨论会,参加人员应包括相关领导、办公室、疫情管理、传染病单项监测、传染病防制等有关业务人员。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定期与相邻地区等有关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交换本地区的疫情信息,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

3)卫生系统外的有关部门查询疫情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系统内其他单位查询疫情资料,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本单位有关科室查询和利用疫情资料,应经单位领导或疫情管理所在科室领导批准。疫情管理科室要建立疫情查询记录制度。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鼠疫、霍乱、肺炭疽、白喉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等重要传染病的输入病例时,应当就地严格管理病人的同时,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感染地所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疫情,同时报告上级疾控机构。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等重要传染病的未治愈病人离开现住址时,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和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疫情,同时报告上级疾控机构。

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

3、发布

疫情的对外发布按照《卫生部关于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卫办发[2003]320号)执行。

九、监督与评价

(一)监督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报告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对传染病报告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个体开业医生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2)对疫情报告存在问题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责任疫情报告人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谎报、迟报、瞒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下级或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传染病报告情况的检查指导。其中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1次;对县级及以上医院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卫生院每年不少于1次;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抽查指导,抽查比例数不少于14

(二) 评价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工作进行调查评价,以改进和完善报告系统。

 1、常规评价

1)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评价

内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及时性和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的准确性、完整性。

方法: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网上报告的或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对卡片的填写质量(是否有错项、漏项,诊断是否有误)和报出的及时性进行登记。每季度定期对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填写和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评价指标:传染病报告卡的完整率、准确率、报出及时率。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工作的评价

内容:定期报表上报的情况;疫情分析简报等资料、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结果的上报情况等。

评价方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各类资料(包括传染病周、月、年报)的及时性和质量随时进行检查登记。年度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

评价指标:各类资料上报率、上报及时率;定期报表合格率;

2、专题调查评价

内容:疫情报告管理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各类基础资料的登记质量;工作开展情况;单位自查等制度执行情况;传染病报告率、报告及时率;传染病报告卡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检查督导情况;居民区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情况;疫情资料档案化管理情况。

方法:

1)医院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方法和评分标准参照《全国医院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的分工、频度与数量按表1进行。

(2)传染病报告卡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仅适用于县级):从辖区内每个医疗机构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中随机抽取(每个医疗机构抽取100张传染病报告卡),与计算机个案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核对。

 

1   医院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频次和数量

调查执行单位

调查对象

频度(次/年)

覆盖率(数量/次)

县级疾控机构

县级及以上医院

2次及以上

全部医院

乡镇、街道卫生院

1次以上

全部卫生院

企事业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

1次以上

抽查1/4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地级疾控机构

县级及乡(镇、街道)、企事业医疗机构

1

1/3以上的县(区)及抽查县区内各类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各1

省级疾控机构

地级、县级

1

1/4以上的地(市)及抽查地(市)的县、区各1

 (3)对责任疫情报告单位的检查督导情况:检查上年度对各级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考核计划、原始材料和汇总评价反馈的资料。检查频次和数量见表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调查频度与数量

 

调查对象

频度(次/年)

数量/

 

地、县级

1

1/4以上的地(市)及抽查地(市)

的县、区各1

 

县级及乡(镇、街道)、企事业医疗机构

1

1/2以上的县(区)及抽查县(区)内各类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各1

 

乡(镇、街道)、企事业医疗机构

1

1/2的乡镇、街道及其辖区内的企事业医疗机构

(4) 疫情资料档案化管理情况:查阅近2年的疫情资料归档的档案。

(5) 居民区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情况:检查近3年的居民区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的计划、方案和原始材料、汇总分析报告。调查频次和数量见表3

3   居民漏报专题调查频次和数量

 

调查对象

频度(次/年)

数量

 

城镇和农村居民

1/3

调查人口5000人以上

 

县级的居民区漏报调查工作

1/3

抽查区、县各1

 

地级的居民区漏报调查工作

1/3

抽查2个地(市)级和抽查地(市)的区、县各1

评价指标: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的完整率、准确率、报出及时率;

2)传染病报告各环节的完整率、及时订正率、报告及时率;

3)传染病漏报率(医疗机构、居民);

4)疫情报告组织、制度、人员管理质量评估;

5)其他专门疾病的相应监测指标。

(一)附件1

附件2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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